網路游戲金幣盜竊如何審判
Ⅰ 盜取虛擬幣案件立案標准
盜取虛擬幣達到立案數額的,成立盜竊罪。
國家目前對於詐騙虛擬幣的規定並不明確,主流觀點是比特幣之類的虛擬幣具有市場價值,可以認定為刑法意義上的財產,如果盜取虛擬幣達到立案數額的,成立盜竊罪。根據相關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就會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准。
市場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四類:
1、由游戲運營商開發,供玩家在網路游戲中作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戲幣;
2、由門戶網站或者即時通信工具發行,供本運營網路空間內使用的專用虛擬貨幣;
3、既可以在虛擬貨幣發行主體內使用,又可以向非發行主體購買商品和服務的互動式虛擬貨幣;
4、基於密碼學和現代網路P2P技術,通過復雜的數學演算法產生的,特殊的電子化的、數字化的網路密碼幣。
隨著計算機和網路通信技術的迅猛的發展,互聯網技術的應用逐漸向人類的各種活動領域滲透,其中所蘊藏的無限商機使得商家紛紛把目光投向電子商務。電子商務正在以人們難以想像的速度向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滲透。傳統的金融也密切地注視到這股勢不可擋的全球經濟一體化、網路化的潮流。於是,增值服務是以美術為賣點,可以看作商品;而游戲里的寶劍則不一種全新的金融服務經營理念——電子金融便應運而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第二百六十五條 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一百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的;
(四)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鑒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
(五)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金融憑證詐騙罪】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
Ⅱ 盜竊游戲幣構成盜竊罪嗎
盜竊游戲幣如果其價值滿足盜竊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的,是可以構成盜竊罪的,因為在生活中游戲廳內所得游戲幣可以折現。根據刑法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Ⅲ 網路游戲盜號多少錢判刑
法律分析:一千元以上判刑。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偷游戲幣犯法嗎
【法律分析】:偷游戲幣屬於犯法的,如果涉嫌金額較大還會構成盜竊罪,現在網路游戲十分發達,游戲幣屬於虛擬財產,合法取得的也受到法律保護。如果被他人盜刷,產生損失的,可以去報案。對於網路運營商來說,要注意保護游戲用戶的隱私及財產安全。偷游戲幣行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目的,客觀上給被害游戲公司造成了財產損失,並且數額巨大,符合盜竊犯罪的構成要件。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盜用他人公共信息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Ⅳ 網路盜竊罪怎麼量刑
虛擬財產存在於電腦網路,佔有一定的空間,是客觀存在的資源。從物理屬性來看,虛擬財產能為人控制和佔有,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具有稀缺性),並能滿足人們的某種需要。從經濟屬性來看,虛擬財產的產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財力,通過編程等方式得來的,花費了大量了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它是用戶花費了一定時間、金錢而取得的,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網路虛擬財產雖然具有虛擬性、期限性等區別於傳統意義上的財產的一些特徵,但這並不影響網路游戲中虛擬財產同樣應受國家法律保護,成為盜竊罪的犯罪客體。因此,應按照中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利用計算機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定盜竊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之規定定為盜竊罪。
Ⅵ 網路游戲盜竊多少數額會立案
網路游戲中的虛擬財產是玩家投入了一定的上網時間、腦力勞動所得,有價值性,虛擬貨幣、裝備等都是通過支付真實貨幣取得,本質上與傳統財產並無區別,因此盜竊虛擬財產也應以盜竊罪論處,盜竊他人財產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達到盜竊罪的立案標准。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准認定。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網路游戲金幣盜竊如何審判擴展閱讀
案例:網遊玩家裝備被盜 盜竊虛擬財產也構成犯罪
柳州小伙小劉是個自由職業者,平常在家愛玩網游,並在游戲中從其他玩家處收購或者在游戲公司搞活動時收購游戲裝備,再到淘寶網上出售。
2013年2月的一天,小劉登錄《街頭籃球》游戲賬號時,發現游戲內的道具被盜了,立即打電話給游戲公司將賬號封號,並向公安機關報警。經公安機關技術偵察,最終將在重慶的犯罪嫌疑人楊某抓獲。廣西柳州市魚峰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對這起網路游戲裝備盜竊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楊某是重慶人,因待業在家,平時無聊就上網玩玩網路游戲,有時候也會花錢買點卡給游戲充值。今年年初,楊某因為花錢玩游戲的事情跟家人鬧得不愉快,心裡不舒服就想著能不能破解其他玩家的賬號密碼,轉移別人的道具來給自己用。
某天,楊某正在網上玩《街頭籃球》,發現該游戲的官網上某游戲賬號正在出售游戲道具,他通過查看該賬號的游戲資料,得到了賬號主人的QQ號碼、游戲賬號、郵箱等個人信息,並通過所獲得信息中的字母和數字組合成不同的字元串當成游戲密碼登陸游戲,幾次之後就破解了該賬號的密碼,登錄了游戲。
登錄游戲後,再用該賬號內的點卡全部購買了《街頭籃球》游戲的道具,並以轉贈的方式送給自己的賬號,當其發現該賬號倉庫內也有很多道具時,就再次用贈送的方式轉給自己以及兩個朋友。楊某正在操作時突然發現其操作的所有賬號都被游戲公司鎖定封號了。
楊某所破解的正是柳州小劉的賬號密碼,此時正是小劉發現游戲道具被盜打電話給游戲公司後,所有與其賬號有過交易的以及其本人的賬號都被封號。
檢察機關向魚峰法院提起公訴,2013年2月16日,被告人楊某在重慶市家中,用電腦登錄互聯網,採用破解密碼的方式,登錄被害人的游戲賬號,盜走該賬號內的游戲裝備物品,包括「吊吊貓」、游戲積分、寶石等。
經評估,被盜的游戲裝備物品價值人民幣32141.68元。在法庭審理時,被告人認為所盜取的是虛擬的東西,沒有價值。而辯護律師也提出辯護意見稱對本案定性為盜竊罪有意見,盜竊罪的犯罪對象為公私財物。
本案中無法證實游戲裝備具有法律意義上的經濟價值,並不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財產,本案的游戲裝備不具有財產屬性,不能作為盜竊罪的犯罪對象。
魚峰法院審理認為,網路游戲中的虛擬游戲裝備、虛擬游戲物品,是游戲玩家投入了時間、資金、勞動而產生,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財產屬性。盜取賬號內游戲角色的虛擬游戲裝備、虛擬游戲物品的行為。
不僅破壞了網路和計算機的系統安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被告人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成立。
被告人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魚峰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Ⅶ 盜竊游戲上的金幣算不算盜竊罪
法律分析:網路虛擬財產的界定和屬性看,網路虛擬財產的實質法律屬性是電磁記錄,即電子數據。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適用該罪名足以客觀、全面評價該行為的性質。盜竊網路虛擬財產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而應認定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萬元至10萬元以上、3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