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可以買賣游戲幣嗎
⑴ 網上買游戲幣違法嗎
違法。網上買的游戲幣在游戲廳用違法,買賣網路游戲幣犯法,性質等同於賭博。
每個游戲廳都有屬於自己獨特的游戲幣,除非是連鎖游戲廳,正常游戲幣都是不一樣的。不同地方的游戲幣,在直徑、種類、圖案等方面都不一樣。游戲廳分辨是否是自家的游戲幣,用投幣器,投幣器一般分兩種,機械的和電子的。機械投幣器是根據自己家幣的大小厚度辨別的,就是投幣口的大小隻能投自己家的幣,游戲幣如果大了或者厚了,放不進去或者會直接卡幣。電子投幣器比較高端點。裡面放一枚自己家的幣,一般叫樣幣。然後投進來的游戲幣電子投幣器會和樣幣做比較,不一樣的會卡幣或者退出來。你所購買的游戲幣和游戲廳的不一樣,商家有權報警。
玩家所贏得的游戲幣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夠變現的,為玩家提供游戲幣變現的功能,玩家可以從其他玩家處賺得游戲幣,轉而再賣給其他玩家,已等同於賭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⑵ 倒賣游戲幣違法嗎
一、倒賣游戲幣違法嗎
1、倒賣游戲幣是否違法,要看是否是本人合法持有的游戲幣。分別是:
(1)如果倒賣的是自身合法持有的游戲幣,一般是不會構成犯罪的;
(2)但是,如果行為人通過盜竊、詐騙等非法方式取得游戲幣後又倒賣的,可能會構成盜竊罪、詐騙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盜竊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盜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⑶ 賣游戲幣違法嗎
買賣網路游戲幣是犯法的。
1、玩家在游戲中所贏得的游戲幣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夠變現的,游戲幣只能在游戲中流通,想獲得游戲幣只能通過人民幣充值,這屬於單向流通,所以到此還只算是游戲。而玩家可以從其他玩家處賺得游戲幣,再倒賣給其他玩家,其性質已等同於賭博。
2、網路游戲中的商人,買賣的不是游戲裝備,而是只在游戲中通行的游戲幣,特別之處在於他們打通了游戲幣與人民幣兌換的通道,從而將網路游戲變成賭場。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拓展資料:
1、游戲幣有兩種,一種是真實的,一種是虛擬的。真實的游戲幣:適用於電子游戲廳中的電子游戲機,相當於代幣。一般由金屬製成,大小形狀類似於1元人民幣硬幣,使用的時候將其塞入游戲機的貨幣槽,觸發啟動按鈕來開始一場游戲。
2、游戲幣,虛擬貨幣的一種,只存在於游戲的虛擬世界裡,本身只是游戲程序的一項數據。其貨幣單位五花八門,取決於游戲本身,不同的游戲其游戲幣都不通用。游戲玩家使用游戲幣在游戲中產生買賣行為,買賣對象一般為武器、裝備、寶物、寵物、材料、寶寶、技能等等。在有些游戲里存在綁定金幣和非綁定金幣,作用不大相同。
⑷ 買賣游戲幣違法嗎
買賣雙方是在自願、公平的前提下操作的。只要獲得游戲幣的途徑是合法,不是盜號得來,那麼倒賣游戲幣就不違法。游戲幣是經過勞動後得到的,盡管是是虛擬的產品,但是作為游戲中可以進行交換的媒介,如果是盜號獲得的游戲幣,那就可能涉嫌偷盜了。玩家在游戲中所贏得的游戲幣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夠變現的,游戲幣只能在游戲中流通,想獲得游戲幣只能通過人民幣充值,這屬於單向流通,所以到此還只算是游戲。而玩家可以從其他玩家處賺得游戲幣,再倒賣給其他玩家,其性質已等同於賭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三十
六、 將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治安處罰的標準是什麼?
賭博治安處罰的標准如下:首先,為他人的賭博違法活動提供資金、場所和人員的,以及自己參與到以盈利為目的的賭博活動的。將被處15以下的拘留或者3000元以下的罰款。並且如果參與的賭博,賭資巨大的話,視為情節更加嚴重。但不以盈利為目的的賭博活動,如金額小的棋牌茶室活動,則並不進行處罰。
⑸ 倒賣游戲幣違法嗎
買賣網路游戲幣是犯法的。
玩家在游戲中所贏得的游戲幣在正常情況下是不能夠變現的,游戲幣只能在游戲中流通,想獲得游戲幣只能通過人民幣充值,這屬於單向流通,所以到此還只算是游戲。而玩家可以從其他玩家處賺得游戲幣,再倒賣給其他玩家,其性質已等同於賭博。
網路游戲中的商人,買賣的不是游戲裝備,而是只在游戲中通行的游戲幣,特別之處在於他們打通了游戲幣與人民幣兌換的通道,從而將網路游戲變成賭場。
拓展資料:
1.當市場處於物物交換階段時,交換能否發生取決於交換雙方的供給與需求互補性,這種互補性並不總是存在的,可能甲余A 缺B,而乙余B缺D,如果只存在甲乙雙方,那麼交換就無法進行。假定存在丙,他余D缺A,那麼在某個約定下,交換就可以在甲乙丙三者間以雙方交換的形式發生。 這個約定就是:乙與丙約定可以用A來換取D,這樣他就可以用B來和甲交換A,盡管A並不是他最終需要的,它充當了交換媒介的角色。我們把在這個事例中的角色延伸開來,把甲指代成買家,乙指代成賣家,丙指代成市場,它既可以是某個丙,也可以是內部存在交換的組合。這樣A就充當了通貨的角色,即甲用A來向乙購買他所需的B,而乙則持有A並用它來和丙交換D。
2.當交換在更大范圍內發生,交換雙方供給與需求雙向匹配的重要性就不斷降低,如果市場的規模足夠大,那麼就總存在可能的第三方,他能夠提供缺失的供給來滿足交換者的需求。這個第三方就是市場,市場是包含所有交換者的總體。在上述甲乙丙交換的例子中,我們假定丙包含丁、戊和庚來做一個一般的說明:假定丁余D缺E,戊余E缺F,庚余F缺A。顯然,交換如果能夠進行,乙、丁、戊與庚都應該和A的接受者約定A可以換取其所需,於是乙、丁與戊就有了一個共同的約定。我們再追溯A的來源,甲的A從何而來呢?存在兩種可能:交換所得或者自行產出。如果是自行產出,那麼甲就成為一個通貨的生產者,進一步說是貨幣的發行者,他顯然接受了這樣一個事實:即A可以用來交換其所需,因為他正在這么做。如果是交換所得,我們不妨稱呼這個交換對象為天干,那麼甲與天干交換得到A的時候,乙就成為來自市場的第三方,甲也應與乙約定A可以交換其所需,故甲乙就有了一個共同的約定。我們把這個事件中的交換關系進行簡並,我們就得到一個結論:只要交換者與市場能夠達成一個約定,約定某個物品對其他物品的交換權,那麼交換就總能夠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