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中弹劾是什么意思
‘壹’ .弹劾是什么意思
弹劾 [tán hé] 生词本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1.君主时代担任监察职务的官员检举官吏的罪状
2.由国家专门机关(如国会)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近反义词反义词嘉奖 赞扬
网络释义弹劾,是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
‘贰’ “弹劾”这个词被人误解为“枪毙,击毙,用子弹打”之类的,是望文生义吗
LZ您好
您这个根本不是望文生义的问题,而根本在语文上就已经到胡扯淡的级别了……
汉字的字,讲究的是音形义缺一不可。
就譬如弹,他有下面的读音
dàn,和这个扯上关系的一律是子弹,炮弹,或者类型像弹的东西。
tán,和这个扯上关系的一律是一种手部动作,包含敲击乐器,用手指叩物体。引申为有弹性的东西,或者是抨击。
所以弹劾的弹是第二个读音,从这一点就已经根本和枪毙毫无关系了。
至于劾,这个字从头到尾就只有一个意思:审理,判决。和弹劾连用那就是官吏被检举揭发罪状。
故而这个根本就不是望文生义,而完全已经无视读音,直接胡扯了……
望文生义的例子我也可以举一个……
这个罪犯罪不容诛。
由于容本身有包含,允许之意,所以将这句话解释为“罪犯罪不至死”即是望文生义。
【然而这里的容其实是另一个意思---原谅,所以整句话的实际意义是这个罪犯死了也不能原谅他的罪行。容在这2个意思上具有一样的读音和字形【繁体字型】,所以会望文生义。】
‘叁’ 弹劾 是什么意思
弹劾释义:
1.君主时代担任监察职务的官员检举官吏的罪状 2.由国家专门机关(如国会)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肆’ 弹劾是什么意思
弹劾的意思是:l、我国封建王朝担任监察职务的官员检举官吏的罪状; 2、西方国家的议会揭发政府官员的不法行为,对其进行审查。
‘伍’ "弹劾"是什么意思
弹劾[tán hé]
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陆’ 弹劾是什么意思
释义:
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章炳麟 《五无篇》:“官吏受贿,议院得弹劾而去之,议院受贿,谁弹劾而去之?” 茅盾 《动摇》十:“我们应该先行检举,提出弹劾。”
近义词:毁谤
反义词:赞扬、称赞
(6)游戏中弹劾是什么意思扩展阅读:
1、毁谤
以言语相攻击或嘲讽丑化。
《水浒传》第四七回:“李应勒马,在庄前大叫:‘祝家三子,怎敢毁谤老爷!’”柔石《二月》二四:“我常以人们底无理的毁谤与妒忌为荣。”
2、称赞
亦作“称赞”。称誉赞美。
《二刻拍案惊奇》卷十七:“﹝景小娘子﹞方才见了舍人,便十分称赞。”巴金《杨林同志》:“我听见他们称赞他做了‘好事情’,给大家带来方便。”
3、赞扬
称赞表扬。
陈学昭《工作着是美丽的》上卷二八:“她在亲戚朋友之前那么地赞扬晓平,现在拿什么理由来说明自己的出走呢?”
‘柒’ 弹劾是什么意思
弹劾 tánhé
(1)君主时代担任监察职务的官员检举官吏的罪状。
示例:弹劾不避权贵。——《金史·雷渊传》
(2)由国家专门机关(如国会)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弹劾总统。
示例:官吏受贿,议院得弹劾而去之;议院受贿,谁弹劾而去之?——章炳麟《五无篇》
详细解释
由国家的专门机关对违法失职或职务上犯罪的官吏采取揭发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出处】:
《晋书·阮孚传》:“尝以金貂换酒,复为所司弹劾。”
【示例】:
《宣和遗事》前集:“那时有吕诲亦上疏弹劾安石 。”
章炳麟 《五无篇》:“官吏受贿,议院得弹劾而去之,议院受贿,谁弹劾而去之?”
茅盾《动摇》十:“我们应该先行检举,提出弹劾。”
‘捌’ 弹劾是什么意思
弹劾tánhé(英文:impeachment),是指由法律或宪法设定的,当享有特别权利(或豁免权)的政府高级官员或者法官等有特定的违法行为(如叛国,腐败或与其职业道德不相符的行为等)时,对其进行刑事追诉的一种程序。
‘玖’ 弹劾是什么意思啊
在一些国家里,人们将立法机关为了反对某位政府官员而提起的一种法律诉讼程序统称为弹劾。 弹劾始于14世纪的英国,当时是作为根据“群众呼声或舆论”提起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1376年,英国的议会树立了第一批公认的弹劾案例,其中最重要的是与爱德华三世政府有密切联系的威廉·拉蒂默男爵第四提起的弹劾案。此后,弹劾的对象通常为王室大臣之类的政治人物。拉蒂默一案标志着弹劾不仅是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而且也是审判的一种方式。 15世纪中叶以后,弹劾作为一种提起刑事诉讼的手段,曾一度被置弃不用。到了17世纪,议会又重新把它作为解除不得人心、往往又是受到国王保护的宫廷宠臣职务的一种手段。 到18世纪末,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弹劾作为一种政治手段未免过于草率,而对于王室大臣也无需采取一种国王无权阻止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自1806年起,英国就不再使用弹劾诉讼。 在美国,弹劾程序用得很少,根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总统、副总统及合众国政府之文官,受叛国罪、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与定谳时,应受免职处分”。其弹劾的对象是法庭无权审讯的高级官员,如总统、副总统、联邦法官和内阁部长等,军职人员和国会议员不适用弹劾的规定。